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5-31 19:24:29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或通过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获得分红,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资产投资方式。股权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对于一个拥有良好的产权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意味着它能够迅速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它意味着它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在原有限公司股东不到位和/或原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因此,对于股权受让人而言,完善的股权转让操作将使受让人更快、更安全地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完全的股权转让将使受让人陷入经济纠纷的漩涡。笔者认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人在取得股权的过程中要了解和把握以下注意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初探。股权转让分为: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相互转让时,作为受让人,他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有清楚的认识,因此转让的风险很小。公司法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有特别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由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不十分清楚,对受让人来说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这就要求受让人对公司有必要的了解。从笔者的经营实践来看,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进行考察。1。包括对公司合法经营范围的审查,对公司原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审查,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的审查;2。转让股权时公司净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财务审计报告。本公司流动资产和经营状况是股权受让人购买本公司股权时确定购买价格的参考。3。公司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的权利和负担,当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时,权利和负担将直接影响股权受让人的责任;

4。(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运作模式。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其运作模式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其他股东自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基于股权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受让人转让股权时,通常采取两种转让方式。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提前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作出初步约定,并约定相应的合同过错责任,待股权受让人成为实际股东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是股权转让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按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这样,受让方就应该知道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协议何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经半数以上权利股东同意的,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有限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不违反《公司法》。相反,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有权知道其是否就股权转让征求过半数以上股东的书面同意,这一点尤为重要,它直接决定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约定。如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多,一旦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受让人将有通过诉讼和执行法律程序收回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3)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

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发生的事实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确认,向社会公布的一种行政手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工商变更登记予以确认并予以公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及时申请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的受让人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法律义务主体。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仅决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也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将股权交付受让人,也可以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交付股权、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转让人有权协助履行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和违约赔偿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通常会有受让人将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义务主体视为股权转让人。股权转让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起诉股权转让人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由股权转让人代为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是对违反工商登记义务办理股权转让的一种误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义务属于公司,股权转让人的义务只是协助。因此,如果股权转让人履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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