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的具体判刑如下:
1、重伤害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2、客观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总而言之,重伤害一般属于故意伤害罪,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处;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7.17”起重伤害事故
工程名称:新洲阳光雅居工程
事故时间:2005年7月14日9时40分许
事故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彭,男,31岁,湖南省人,杂工
事故经过:2005年7月14日,新洲阳光雅居工程施工现场,破桩班组工人正将已锤打到位的管桩多出部位锯断,并进行吊运、清理。约9时40分,由破桩工人彭捆绑的桩头(外径60毫米,长2.1米,重约1吨)在吊离地面约1.5米时因未捆绑牢固突然滑落。本已离开的彭返回取工具时被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1吊运桩头的绳索未捆绑牢固滑脱掉下。
2起吊时工人未远离危险区域。
间接原因
使用未经专业培训的杂工进行司索。
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撒离后又返回危险区域。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起重吊装时司索工必须按规定进行绑扎。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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