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6月21日,被告沈某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43万元急用,张某考虑到朋友情谊,便将自己存了很久的积蓄借给了他,并于6月22日将4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沈某,但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立下书面借款字据。后来,沈某一直找各种理由就是不还钱,无法忍受的原告张某以被告沈某没有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利息损失95460元。
没有借条能否要债
本案由西湖法院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法庭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也未出具借条,对此,原告有义务证明本案所涉汇款系借款,原告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最终西湖区人民法院在09年12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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