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逾期利息仍应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追偿欠款的解释上予以支付。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人刘某偿还贷款本金,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朱某和被告刘某是朋友。2014年8月15日,刘先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朱先生借款8万元,同意2015年底前还清。后来,由于刘某未能偿还贷款,朱某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刘某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应属违约。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对借据的利息约定不一致的,依法视为在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逾期未付的,依法在还款期满后按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即从2016年1月1日起。综上所述,作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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