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一)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1)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711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四)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