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归属,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2、可用于质押贷款,有助解决企业经济危机。3、可以有效打击盗版和山寨产品。4、有助维权,可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减轻举证责任。5、作为商标异议的证据,是企业商标战争的筹码。
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宣判
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购买了四台安装了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微软公司认为所购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装的,所安装的视窗XP软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
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XP软件SP3版本的计算机,并由东方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
事后,微软公司以上述公证事实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请求判令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56元。
为了证明紫越公司与被诉的销售也有牵连,昶沣公司在审理中出示了印有紫越公司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四张。而臣越公司却当庭承认是他们提供了上述四张送货单上所记载的计算机硬件,并私自印制了送货单。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臣越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并销售了计算机,昶沣公司销售了安装盗版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两公司共同侵犯了微软公司对视窗XP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虽然昶沣公司提供的四张送货单上均印有紫越公司的企业名称。但由于紫越公司否认印制了送货单,臣越公司则明确表示向昶沣公司提供了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送货单是臣越公司私自印制,且四张送货单的开单人是臣越公司的员工,在微软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紫越公司销售行为证据的情况下,对微软公司提出紫越公司侵权的事实,不予采信。综上,上海二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第六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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