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8-17 14:44:47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跨国并购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可能有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会计法等。

首先,跨国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公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注重于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并购时对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和偿债担保义务。

证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侧重于信息披露、正当程序和被收购方的公正待遇等;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则是强调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企业并购的发展,要求企业合并不要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减少或创设、强化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跨国并购大量涉及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劳工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和会计法等。当这些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一种因法律原因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企业需要审慎应对。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何防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18号解释中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种情况,只要同时具备即犯此罪。而其中有三种是众筹融资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避免众筹融资涉嫌刑事违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规避条文中提到的第三个条件,即不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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