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坏时,保险公司会赔偿第三方(即受害者)的损失,但不会赔偿汽车本身的损失。交通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坏时,保险公司会赔偿第三方(即受害者)的损失,但不会赔偿汽车本身的损失。交通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 强 险 是 否 负 责 赔 偿 汽 车 本 身 损 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实行交强险制度。根据该法规定,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因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汽车本身损失。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交强险仍然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汽车本身损失,但如果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交强险仍然负责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坏时,保险公司只会赔偿第三方(受害者)的损失,而不会赔偿汽车本身的损失。交通保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实行交强险制度。然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仍然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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