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该如何谁的责任
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股东还应应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缺陷的,应当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资产责任。
二、公司倒闭自然人股东承担什么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公司倒闭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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