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到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他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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