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申诉的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代码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住所地或地址、邮编、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3、申诉、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是否曾申诉、申请再审以及处理情况,并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证明申诉、申请再审是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的;
4、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5、以新证据申诉、申请再审的,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以及与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
6、申诉、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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