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如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一、商标注册初审:时限:9个月法条: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商标初审公告期:(这个不属于审理时限,为了方便也一并列出。)时限:3个月法条: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驳回复审审理:时限:(9+3)个月;商评委申请15日,一中院起诉30日。法条: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异议审理:时限:(12+6)个月法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异议复审:时限:(12+6)个月,商评委申请15日,一中院起诉30日。法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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