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齐齐哈尔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场所使用权证明(变更办公住所用)
2、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用)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通用)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通用)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用)
6、社会团体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文件(变更通用)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变更通用)
8、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用)
9、新章程(变更通用)
10、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用)
1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变更通用)
二、齐齐哈尔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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