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农民工,1996年就到单位工作了,可直到2001年单位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王某系农业户口,于1996年4月到山东某酒店工作。该酒店于2001年1月为王某开办了养老保险账户,开始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某与该酒店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方得知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该酒店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2010年11月25日,王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酒店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2年12月12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公布事宜的通知》(鲁劳社[2002]53号),废止文件中包括: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对城镇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实行按工作岗位(工种)分类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7]109号)及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开展清退私自招用农村劳动力补充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工作的通知》(鲁劳发[1997]110号),这两个被废止的文件均是对用人单位私自招用未经批准的农民工的限制。根据鲁劳社[2002]5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对于招用农民工的限制已经取消。也就是说,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应自2003年1月开始。王某系农业户口,该酒店自2001年1月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违反规定,王某也未举证证明损失的现实存在,故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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