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包含了十六种权利,其中很关键的一项就是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例如一个音乐作品,作者享有将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或者许可他人进行表演、公开播送的权利。
而表演者权,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差异。《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邻接权,表演者要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首先应当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个问题是当前众多争议的源头。大量的电视节目,在使用他人的歌曲时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都将导致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发生。然而许多对法律不甚理解的粉丝都会对著作权人予以言辞抨击,如"没有侵权方的使用,你的作品将永无出头之日"云云,笔者每每见到此类评论,都无比感叹,国民的版权意识仍有待提高。
题归正转,表演者在表演一个作品后,可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或以电视转播的方式进行许可传播,而此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表演者在表演之前,表演者或主办方就应在事前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改编作品的,在得到改编作者同意的前提下,也应该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日益完善,相信能够更加充分地激起全民创作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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