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讯问时间不超过多久
警察讯问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警察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讯问嫌疑人的场所
讯问嫌疑人的场所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讯问。
2.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3.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4.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5.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的情况,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顺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顺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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