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有和解可能的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根据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仍有和解的可能,不会判决离婚,这与起诉离婚的次数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准备哪些材料
第二次起诉离婚准备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归还原告;
2、夫妻关系证明,可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可以提交财产清单,也可以在开庭时提交;
4、有子女的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5、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原告应当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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