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发布。“渎职致1人死亡即可定罪;渎职侵权犯罪并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集体研究"渎职,责任应追刑责……”就此话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其透露,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言,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型化现象明显。此司法解释出台后便已立即执行,将有助于改变这一现象。
在今年广东开展的“三打”专项行动中,反渎机关重点查办为欺行霸市、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在“三打两建”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今年1至9月,共立案侦查“三打”专项行动案件398件460人,打掉“保护伞”215个,共367人。
此前渎职致死案刑罚难
“司法解释出台,将大大推进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该负责人说。据其介绍,此前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需以立案”。“但是,立案只是表示要对符合此项规定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并不意味着此行为将会受到刑罚,而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直接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即要受到刑事处罚,其打击力度必将增强。”
以往,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的现象比较多。一些领导干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谋私利,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
“广东某市一年曾共立案13宗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但在各种压力下,10宗案件没有起诉,另外3宗已经到了公诉阶段,但最终还是没被起诉,这就是最典型的轻型化现象,”他说,“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贪污腐败更严重。”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广东全省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渎职加受贿不能仅判受贿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他说,虽然以往两项罪责都需立案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查清受贿罪就算了,而忽视了渎职侵权犯罪。”当然,这也和渎职侵权案件的侦破难有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严重制约和影响反渎工作健康发展,影响案件的依法及时有效查处。”
该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由最高检和最高法一同颁布,表明了从立案到最终的量刑、定案有了一致的意见,将有助于推动司法解释的执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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