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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