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按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一)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二)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三)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四)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五)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六)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七)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八)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九)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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