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销执照对股东有何影响。有影响力的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董事,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担任公司监事、经理。
第三,两项法律要求之一是姓名,另一项是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无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工商登记注销后,企业法人消灭。第二,公司撤销后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据此,公司被撤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时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清算相关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贬值、灭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应当在损失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负有公司债务责任的人给予支持。公司停产停业被撤销的,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损失,包括未及时终止租赁协议造成的租金损失。因此,作为股东,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在从事生产经营并利用关联关系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撤销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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