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毒品犯罪未遂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28 09:54:32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怎么认定:

1、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与卖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因其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2、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邮包,到手后被抓获是既遂,邮局工作人员核实收件人身份后,放到柜台上,接收人未及接触邮包时便被公安人员抓获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一、网络通缉抓到能算自首吗

视情况而定。(一)、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对于相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根据网上身份信息的比对发现行为人已被通缉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后才致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网上发布的通缉令信息其他各地侦查机关都会共享,各地的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知晓被通缉者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所犯简要犯罪事实,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掌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情节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应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对通缉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都不能认定为自首,要根据归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自首:1.通缉后主动投案的。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由于害怕或经别人教育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虽然已经立案并在网上通缉,但行为人符合《关于办事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情形,即行为人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2.形迹可疑盘问后交代通缉犯罪的。因为盘问并非刑事上的强制措施,行为人应该被视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通缉犯罪的,其交代犯罪就有主动性,应认定为自首。3.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抓获后交代通缉犯罪的。因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抓获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了其还有网上通缉的犯罪,其对网上通缉犯罪供述就具有主动性,对通缉的犯罪就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而是办案部门通过网上查询发现通缉的犯罪找嫌疑人核实才交代的,就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领取毒品包裹算运输还是算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毒品,如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意图贩卖、走私、运输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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