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
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由谁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义务而言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的手段即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既可能是行政的也可能是司法的。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要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为第一要义和根本宗旨。鉴于此,《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予以严格限制,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介绍如下:
1、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
2、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是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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