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异议怎么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原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定中,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现象频繁发生,有的债务人即使对于真实无误、无可争议的债务也要提出异议,而一旦异议,支付令就自行失效,导致很少有债权能够通过督促程序顺利实现,债权人也宁可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实现债权,不愿选择快捷经济的督促程序。有鉴于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院对债务人异议进行审查的规定。只有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法院应当驳回债务人的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今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2012年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按照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督促程序终结后,仍要对被申请人主张债权的,可以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起诉,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省去了当事人再去立案的麻烦。考虑到是否诉讼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自己,如果申请支付令一方不同意转入诉讼的,则不转人诉讼。据此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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