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3-06-08 20:41:20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

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省厅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凡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必须达到经营资质条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各市结合本地区情况,编排计划,拟定方案,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查,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届时省厅将组织互查,公布撤销经营者名单。

三、严格执行《规定》,促进船舶结构调整根据省厅货运业结构调整意见,“十五”期间,内河运力总量不增,做好船舶结构的更新和优化。为此,从下文之日起,对新建的水泥船舶,不再发放《船舶营运证》现有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及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船舶运输的,必须通过合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为企业。?ヒ勒铡豆娑ā泛汀吨谢?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凡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业户,一律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审批,收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实施实施《规定》是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的素质和航运业的竞争力,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的做好工作,并于今明两年的11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书面总结材料和部规定的表格,一并报厅运管局。

附件:1、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略)

2、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各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2001年第2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l号《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及部交水发(2001)247号《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船舶管理,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重要性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优化船舶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业户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自觉遵守。

二、严格坚持船龄标准,禁止报废船从事营运《规定》、《意见》对海船和河船的各类船舶的报废年限,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凡是达到报废船龄的船舶,一律实施强制报废,强制退出水运市场,不得再从事水路经营活动。需变更船舶种类的改造,必须按对新建船舶的规范要求进行改造,普通货船不准改造为油船,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不准改造为客滚船。?ジ骷督煌ㄖ鞴懿棵旁谑凳?《规定》、《意见》中,对本地区的船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登记制度,跟踪对老旧船和报废船的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各类船舶证件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船舶报废的日期,做到到期一艘报废一艘,形成制度。对申请更新老旧运输船舶,要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船舶各类证件,并提供老旧船舶报废(拆解或退出运输市场)相应的证明,属船舶拆解的,应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废船舶出具的废钢登记证书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拆船厂出具的船舶拆解证明。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地方海事、船检、运管部门,要齐心合力,密切配合,相互通报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地方海事部门不予签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运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并收回其各类船舶证件。省厅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营运,视情节轻重,作法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级交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切实保证运输船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时,要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和规定的表格,分别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下—年度,拟报废的船舶汇总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实际报废船舶汇总表和实施《规定》的书面总结和电子软盘报送厅运管局和省地方海事局。

附件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略)

2、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略)

3、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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