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4-04 09:02:26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行长私自挪用个人存款属于什么犯罪

银行私自挪用储户的个人存款的,涉嫌我国《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对行为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处罚规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特点是什么

以下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条件:

(一)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是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制度;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须注意的是有一类主体虽然其行为也是挪用资金,但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刑法为了保护其代表的特别法益价值将规定为挪用公款罪。这一类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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