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县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县实际,就通江县城2006年—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在做好土地和项目储备的前提下,逐步滚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到2008年底,在县城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200套100000平方米,解决4000—4500余人的住房问题。
二、规划方案
(一)选址。根据我县城市建设现状、地域经济及市政配套情况,拟在老水利局、砖瓦厂段、空山综合林场、城南农场等地段按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占地面积4800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2006年启动砖瓦厂地段一期建设项目及原水电局地段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2294平方米,建筑面积281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余套。2007年启动空山综合林场建设项目及砖瓦厂地段二期项目,总用地面积23830平方米,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64套。2008年启动城南新区农场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36套。
三、建设组织
(一)成立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房屋销售价格竞价比选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度的开发企业为业主。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三)科学规划,布局合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道路、休闲及绿化等工程,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严格按中小套型建设,中套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五)国土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做好土地储备和整理工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净地。
四、销售管理
(一)价格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测算、审核后,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二)价格构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息计);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购买对象及资格审查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必须具有:
(1)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三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房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申购条件后,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者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购材料报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待购。
3、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和居民个人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中介费用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且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六、物业管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加强售后管理和服务。
(一)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确保物业管理必需的配套设施和管理用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由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建立住房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宅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购房户按房价总额的2%缴纳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物业管理收费应与管理服务内容及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由县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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