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男女平等,同时也在明示夫妻之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简陋,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丰富、完整、系统,该法实施之后,我国涉外婚姻财产案件将以该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由于各国的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经常会产生法律冲突,故而对他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做法也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对此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的法律,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适用的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本国法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丈夫之本国法。有的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财产集中地,与夫妻财产关系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
(3)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规定不动产必须适用(或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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