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社保工伤保险
时间:2023-08-05 17:23:36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医疗费:1、员工治疗工伤事故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在附近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作人员治疗非工作病,不享受工作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二.住院饮食补助费:1、所属公司按本公司公开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饮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发行证明书,经营机构同意,工作人员在统一地区以外就诊的,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属机构按本机构的员工公开出差标准结算。3、错误的劳动费(停业期待待待遇):1、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作医疗的,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公司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作人员停业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四.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立,或者生活的部分不能自立,其标准分别是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社保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的赔偿有丧葬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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