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骗取征地补偿款获罪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23-08-15 16:31:24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用西北旺镇冷泉村的部分土地,公告载明了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2006年5月19日,天津的张先生买了17万元的苗木,找到冷泉村村民付先生及王五、赵六等人商议,由他提供苗木在各家土地上栽种,遇拆迁时各分得一半补偿款。当日,付先生与张先生签订土地种植协议,载明:付先生拥有冷泉村土地7亩,与张先生合作种植该土地;付先生负责村里一切规章制度,种植后的苗期管理,水、电、除草及其他配套措施;管理资金、投资种植苗木由张先生负担;如遇国家占用土地,土地补偿与青苗费归甲乙双方所有,各占50%补偿款,合同自动终止;原有地上物归付先生所有。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在该土地上种植了黄檗及桧柏。之后,付先生得知,种植树木是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依法不能获得补偿,遂通知张先生拉走苗木。张先生未拉走苗木。2008年9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付先生赔偿青苗费17万元。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明知该地已被征用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虽约定了双方义务,但在利益分配上,仅约定了在国家占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与青苗费的分配,足以认定该协议的目的仅为获得征地补偿。张先生称其签订协议后两日内在该地上种了2.5万棵苗木,但该地块面积7亩,原已生长苗木3300余棵并有房屋等地上物,新增树木数量不符合常理,足以证明双方抢栽抢种苗木时未充分考虑成活率及质量。综上,双方以获取国家征地补偿为目的签订协议抢栽抢种,该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投资购买苗木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沙XX唐XX说法一恶意串通损人利益的协议无效卢XX(郑州大学法律硕士):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达到谋取私利目的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由于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先生与付先生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实际征地实施前,大量种树,属于抢栽抢种,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故意,两人为此签订的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应当无效。说法二无效协议当事人按过错各自担责江毅轩(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般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当事人返还财产。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

2.折价补偿。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过错损害赔偿。在合同无效除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外,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此场合,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由于恶意串通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张先生投资购买苗木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说法三骗取补偿金可获罪项X(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抢栽抢种企图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的案件。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因此,抢栽抢种骗取征地补偿金将像本案原告那样血本无归。据了解,在被征土地上抢建大棚、抢盖房屋甚至虚设坟头等骗取征地补偿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骗取补偿金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2006年,贵阳市的申X、施XX等人利用该市开发金阳新区征用土地之机,分别与23家农户签订了26份书面联营种植花木协议,约定按申X等人70%、农户30%的比例分配补偿款。协议签订后,申X在农户的土地上种植树苗9万余株,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申X从中获利10万余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申X、施XX有期徒刑5年和1年。以上是村民骗取征地补偿款获罪的一个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以不正当手段得来的钱财,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村民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可以从中获得和自己土地同等价格的补偿费用。如果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不仅自己会获罪,同时还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对社会造成危害。

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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