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续期申请信,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经办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服务人群:
符合申办条件的我区居民
数量限制:
一人只可持有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种同一前往地的同类有效签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1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1年以上2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2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3年以上多次签注300元。
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
以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际地址为准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冬季:10:00-14:0016:00-20:00,夏季:9:30-13:3015:30-19:30
实际时间请以当地作息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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