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司法鉴定内容
精神司法鉴定内容如下: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二、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需要的条件如下: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或真实性或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三、法院司法鉴定流程
法院司法鉴定流程如下: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是否受理。
3.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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