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催收债务的捷径监督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或证券为内容支付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经审查,法院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收到支付令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既不积极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相应地向法院申请执行,使用监管程序申请付款单具有以下优点:
(1)及时方便,催收债务迅速。如果债务人在收到付款单后15天内未提出异议,付款单将具有法律行为能力(2)程序简单,无需传唤债务人、举行法庭听证会或双方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发出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省时省力的
尽管申请支付令具有尽快实现债权的优势,但它必须符合法律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包括:(1)要求支付的款项必须是货币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银行存单和其他证券;(2)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证券必须过期或到期,(三)债务人有支付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四)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五)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六)书面申请,必须说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支付的数额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请求支付的债权存在的债权凭证;申请的目的是表明愿意请求法院根据监管程序发出支付令。
(7)请求的索赔不超过法律保护的两年期限。
经审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接受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承兑后,经进一步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应当自承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债务人即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在15天内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并敦促终止程序。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司法程序,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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