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按照当地工伤鉴定机构要求呈报工伤事故报告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工伤事故报告书》
2、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事故当天考勤表复印件
5、*外派工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派受伤需要)
6、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卡》、《工伤职工初诊(复诊)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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