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本案被告人孙xx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寻衅滋事罪在定性方面没有异议。但是检察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指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要证明被告人孙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占有的是“他人”的财物。
但是结合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孙xx不是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而是被告人孙xx怀疑蔡xx伙同钱xx、蔡xx等人利用能够识别点数的假的麻将牌设局诈赌,致使被告人输钱,被告人为了取回被诈赌输掉的钱而向蔡xx及钱xx、蔡xx、干xx等开设赌场的人追讨。
2、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24日,被害人钱xx、干xx、蔡xx被逼通过被害人蔡xx给了孙xx6万元,辩护人认为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孙xx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是因自己被诈赌采取私力救济向对方拿回因诈赌输掉的钱。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而本案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蔡xx、钱xx、干xx等人因被告人孙xx在赌场要求归输掉的钱一事开设赌场被警方立案侦查,其证言有失客观性。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孙xx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3、关于孙xx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孙xx虽然参与了案件,但是其在案发过程中所其的仅仅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而且被告人对自己所犯寻衅滋事案,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恳请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x不够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法庭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作案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王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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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及其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这种对人身权益的侵犯是使用威胁、要挟手段的结果。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是将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兑现的各种票证、单据,如提单、债券等。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即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行为人进行了多次敲诈勒索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由于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因而容易同寻衅滋事罪发生重合,出现个罪认定难题。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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