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治安处罚事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2-19 18:51:26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案件

1.概念与形态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冒充人民警察、工商、税务、金融机关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电影、电视剧导演等等,炫耀、骗取某些单位或有关人民群众的信赖,达到骗取财物、吃喝、甚至奸污女青年等卑鄙目的。其社会危害很大:一是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正常的管理活动,二是被骗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三是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是当前社会的一种多发性犯罪行为。如果行为的情节比较简单,尚未造成重大的后果与影响,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案件构成特征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某些单位与公民的合法利益。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依各种不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装扮、语言、形态等,在某些单位或个人面前鼓动、夸耀、美化自己的形象,以虚构的事实去欺骗对方,以达到满足某种要求或愿望为目的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比较简单,尚未造成重大后果和危害,没有构成犯罪。

(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违心地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从表面形象和语言、动

作等多方面把自己装扮成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招摇撞骗之目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4.认定与处罚

认定此种行为必须与诈骗罪正确地区别开来。后者以诈骗财物为主要目的,而且数额比较大,其采取的手段不仅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前者则仅限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手段,进行夸耀、显示自己,取得对方信赖、好感、羡慕,给以“资助”、吃喝、关注等等。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复杂,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和危害的,则构成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与骗取行为也有区别。一是行为的手段有所不同:前者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后者采用多种欺骗方法。二是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不仅为了获取不正常的利益,还可以获得奸污妇女,不正当的荣誉,吃喝款待等非法利益,后者则主要是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治安处罚事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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