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或者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民或者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民或者法人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倘若公民或者法人仍固执己见从事商业性经营行为的话,这种经营行为属无证经营。性质发生了改变。
公民或者法人要从事商业经营,需要履行登记义务。这样,一方面方便国家对公民工商户或者法人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一个法律实体的产生。当营业执照被注销后,这一法律实体也就消失了。
所以说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一个法律实体的消失,营业执照被注销才意味着法律实体的消失。
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注销营业执照是个人行为。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待其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再办理注销手续,而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直接履行注销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理由是: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几乎全是查无下落企业或“空壳”企业,他们不会有人出面清理债务,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应该让其主管部门、投资人出面清理债权债务,这样才对债权人有利。这在法规中或司法实践中也是能找到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和〔2000〕24号两个批复都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几乎全是因查无下落或“空壳”多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这些企业多因欠债、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使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放弃经营,躲避起来,以逃避清偿债务。他们的投资人不是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是不想或不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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