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被炒,放火烧了老板的店
时间:2023-03-06 18:42:43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某市场的装卸工张某就触犯了这项法规,据闻他是因不满老板随意开除了自己,便防火烧毁了老板的店铺。

张某是某市场的一名装卸工,2010年11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喝酒后与同事一起去给粮油店装货。店主刘某因张某干活不利索,便对张某又打又骂,第二天张某就被老板开除了。张某心里很不痛快,就想报复刘某。

11月23日晚上,张某买了50元的柴油和30多元的汽油,然后把两种油装在一个铁桶里来到了刘某的粮油店。张某把油桶盖打开后放倒在地上,油就顺着门缝流进了店里。等到桶里没什么油了,张某就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汽油。刘某在二楼听到一楼大门外有声响,就推开窗户往下看,发现一楼起火,赶紧报了警,张某被警方抓获。昌平检察院以放火罪将张某提起公诉,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公开场合拿走他人财物涉嫌盗窃还是诈骗呢

薛某去参加朋友婚礼,在婚礼上遇见了朋友李某等人,在吃饭期间薛某要去厕所,便拜托李某帮自己看一下包,等从厕所出来包却不见了。原来席间李某喝醉,李某离开,刘某过来看到包包和衣服问是谁的,同席的王某见状谎称是自己的包,后将包带回自己家。民警通过监控找到王某,在其家中找到薛某的包。包内有4000元钱及苹果手机一部。在法院审理中,控方与辩方对王某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产生争议。对此我国当今刑法更倾向于那种观点?

公开场合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盗窃是将他人占有的财务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通过和平手段,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

结合本案王某欺骗了刘某谎称是自己的包,貌似是诈骗。但是薛某的包占有问题是薛某离开请李某照看包,本案中虽然薛某短暂离开,但对财物的占有一直是薛某本人。刘某的询问并不代表其占有,刘某也没有处分权。在诈骗罪中要求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即刘某是受骗人同时还要有处分权。而盗窃罪中受骗人不一定是处分人。比如说在车站,甲对乙说,你旁边的包是我的帮我递一下,乙递包给甲,甲得到包跑了,而事实上包是丙的,此时甲构成盗窃。所以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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