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
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死亡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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