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福建原副省长被控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超1.48亿,滥用职权罪怎么判
5月20日消息,当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某南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南利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及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2.8758万元。2007年至2017年,张某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项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48644772亿元。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某南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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