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加债务人如果对追回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或者是驳回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是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的,被申请人是被告。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吗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法律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只会让有独三本人去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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