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自1993年港航公安机关执行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交公安发〔1993〕667号文)以来,对保证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和港航公安办案费的落实,促进港航公安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的加强,港航公安现行的罚没款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予以调整。现就改变港航公安治安罚没款管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港航公安机关的治安罚没款不再上缴交通部。停止执行《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二、港航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罚款,要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并将代收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三、鉴于港航公安机关担负社会治安职能,而经费没有财政拨款渠道的实际情况,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说明情况,争取财政部门拨给相应的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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