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五种立案标准情形是怎样
时间:2023-04-06 21:03:18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一、贷款诈骗罪报案所需证据材料

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证。

二、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有哪些区别

贷款诈骗行为和正常贷款行为都发生在贷款过程中,都存在丧失还本付息的可能。因此需要我们较为明确地区分两者,判定罪与非罪。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最重要的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贷款的目的。可从三方面判定:行为人贷款时的偿还能力;贷款使用用途;归还贷款的态度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贷款,贷款后用于挥霍、犯罪活动甚至逃跑、隐匿,贷款到期后不积极酬资还贷,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时间应是在贷款整过程,即可以产生于申请贷款时也可以产生于归还贷款时。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时可能并无占有目的,但贷款挥霍后逃避还贷的,同样可以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的发放都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此行为人要骗得贷款,往往要实施伪造相关文件、印章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些诈骗贷款的先行行为会构成相关犯罪。但这些行为不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最终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骗得贷款,这些先行行为都是为达到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属于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根据处罚牵连犯的原则,以贷款诈骗罪与先行行为构成的罪名择一从重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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