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出生登记办理如何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夫妻双方所生且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父母双军人除外)夫妻双方民族若不同,随父随母均可,填具民族成分确认书,双方签字捺印。
二、青岛市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结婚证
三、青岛市出生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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