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特点有:(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加强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责,减少问题专利和专利泡沫
我国的专利法是一部复合性的法律,即包括了民法的内容,也有刑法的指示性规定,更突出的体现为一部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专利行政机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专利法中,对专利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定不足。如前所述,法院的地位是被动性的,而且也只应当是被动性的,这是各国的公例;而行政机关则应当是主动性的,各国也都不例外。但反观目前专利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尤其突出的是专利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等程序,却反而比法院更被动。人民法院发现自己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都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专利行政机关即使发现自己的授权有错误的,也必须等待有人提出才能进行审查,这种对比是不是非常尖锐呢?因此,我们认为,目前专利行政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作用,并没有充分行使行政机关应有的行政权利,是导致问题专利孳生、专利泡沫膨胀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认为只有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责,改进和创新专利行政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专利行政机关的行政主动性,才能保证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南京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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