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
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
3、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达到犯罪既遂的犯罪分子,检察院会起诉。法院判刑主要根据编造恐怖信息犯罪情节,分为两个档次,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五年以上徒刑。
全文4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