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偶尔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刑法规制的赌博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及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认定为是开设赌场。
一、开设赌场罪是属于哪类犯罪
开设赌场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刑事处罚。开设赌场的主要行为方式有: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小赌场抽水抓到了怎么判刑
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量刑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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