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积极功能有:
1、一般预防犯罪或者特殊预防,无论是已经犯罪还是未经犯罪,都可以发挥罚金刑的剥夺功能;
2、罚金刑不使犯罪人失去自由的独特功能,正好可以弥补短期剥夺自由刑的不足;
3、罚款是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有什么
罚款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基本规定罚款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部分具体罪名规定罚金;
3、其他故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约一半的具体犯罪规定罚款。
罚金刑可单独适用。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单科罚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罚款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
3、并科式。罚款附加适用的,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处罚;
4、复合。复合是指罚款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条法律范围内,供选择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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