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许女方见孩子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14 08:02:06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小孩可以协商处理。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如果孩子回到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护权变更: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监护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

离婚后如果男方不让看小孩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可以的,《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因探望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遇到另一方不让探视的情况,是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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