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1.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4.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6.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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